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郝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内容,将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1005号13号楼2单元101户房屋一处归于李某所有,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的相关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英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