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执302号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宿金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宿金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宿金桥,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陵县徽王庄镇松树宿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宿金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金桥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