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宿金桥,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陵县徽王庄镇松树宿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宿金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金桥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