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467号原告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和平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8225193-7法定代表人李敏,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苏醒,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金某某,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周某某、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江
审 判 员 丁玉东
人民陪审员 马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雨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