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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467号

原告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周某某、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周某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467号原告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和平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8225193-7法定代表人李敏,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苏醒,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金某某,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周某某、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民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江

审 判 员  丁玉东

人民陪审员  马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雨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