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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191号

刘树利与马会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树利,马会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191号原告刘树利,男,194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会敏,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负责人李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利与被告马会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调解完毕,原告刘树利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刘树利承担。

审判员  吴丽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军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