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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278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27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李某某,女,住所地吉林省延吉。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九立调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九立调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