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27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李某某,女,住所地吉林省延吉。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九立调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九立调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