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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238号

白金龙与梁桂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金龙,梁桂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白金龙,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梁桂武,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白金龙与梁桂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金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梁桂武支付申请执行人白金龙餐费63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梁桂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桂武支付申请执行人白金龙餐费63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桂武于2016年5月26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白金龙餐费63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