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940号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疃支行。代表人:黄某某,该支行行长。
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疃支行诉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疃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且又未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银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