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佟秀英、杨万青。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佟秀英、杨万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佟秀英、杨万青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佟秀英、杨万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佟秀英、杨万青。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佟秀英、杨万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佟秀英、杨万青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