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596号原告罗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