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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890号

张开厚申请执行刘智、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开厚,刘智,王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张开厚,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刘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丽娜,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开厚与被执行人刘智、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娜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娜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