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602号原告周玉忠。被告潘兴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忠诉被告潘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琪 来源:百度搜索“”
周玉忠与潘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602号原告周玉忠。被告潘兴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忠诉被告潘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