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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602号

周玉忠与潘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玉忠,潘兴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602号原告周玉忠。被告潘兴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忠诉被告潘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