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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刑更500号

谢廷学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刑更500号罪犯谢廷学,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蒙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廷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以罪犯谢廷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2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廷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廷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廷学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若全

审 判 员  刘 畅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