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6101号原告上海腾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之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小虓,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放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斌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刚。
原告上海腾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放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2016年5月18日,经本院再次催缴,原告仍拒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腾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视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腾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严毅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黄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