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工业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龙章,住所地洞口县。被执行人李丽青,住所地洞口县。被执行人洞口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胡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洞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11838.72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物洞口龙安.碧桂家园(3-1402)号商品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恢 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祝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