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984号
原告:蔡丽平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谈兰兰,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月忠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朱波浪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蔡丽平诉被告沈月忠、朱波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沈月忠归还借款15000元;2、被告朱波浪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谈晓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谈兰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月忠、朱波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沈月忠尚欠原告蔡丽平借款15000元并由被告朱波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丽平借款15000元;
二、被告朱波浪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朱波浪向���告蔡丽平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沈月忠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沈月忠负担,被告朱波浪承担连带交纳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谈晓丽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无代
书 记员 童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