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9776号
申请执行人:崔忠,男,汉族,1958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20号。
被执行人:北京中地环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2号楼5层612室。法定代表人郎兵山。本院在执行崔忠与北京中地环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第[2016]第07691号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地环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北京中地环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北京中地环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崔忠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地环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中地环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李潇潇
代理
审判员 王宇翔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