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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2967号之一

顺德区龙江镇九森木业经营部与佛山市聚辉木业有限公司、成坤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顺德区龙江镇九森木业经营部,佛山市聚辉木业有限公司,成坤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顺德区龙江镇九森木业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居委会325国道龙江段1号亚太国际木业城E座。经营者杨广新。被执行人佛山市聚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北工业开发区B座1号铺。法定代表人成坤萍。被执行人成坤萍,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顺德区龙江镇九森木业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聚辉木业有限公司、成坤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聚辉木业有限公司、成坤萍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顺德区龙江镇九森木业经营部清偿货款64215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364.84元。因债务人佛山市聚辉木业有限公司、成坤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顺德区龙江镇九森木业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聚辉木业有限公司、成坤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聚辉木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6795.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9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执行员  容毓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