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836号
原告:朱廷周,男,193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王有琴,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廷周与被告王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 来自
朱廷周与王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836号
原告:朱廷周,男,193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王有琴,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廷周与被告王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