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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836号

朱廷周与王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廷周,王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836号

原告:朱廷周,男,193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王有琴,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廷周与被告王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