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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613号

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与被执行人张俊龙、刘淑娟、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澹台宏平,张俊龙,刘淑娟,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男。被执行人张俊龙,男。被执行人刘淑娟,女。被执行人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与被执行人张俊龙、刘淑娟、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提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侯普收执行员 刘 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