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恩荣,局长。被执行人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行政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因2015年4月9日发生煤粉除尘器闪燃事故后一直停厂至今,申请人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杨福太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