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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保54号

石占玲与郑海明、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占玲,郑海明,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54号

申请执行人:石占玲。

被

申请人:郑海明。

被

申请人: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石占玲与被申请人郑海明、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了(2016)冀11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冀11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书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