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河滩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建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建军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思
审 判 员 李振和
代理
审判员 毛宝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行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