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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执字第00094号之一

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与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执字第00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建镇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4944333-x。法定代表人董俊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马鞍居委10组,组织机构代码67103388-2。法定代表人阮伟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3)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3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三中法民执字第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米玲

审判员  魏 明

审判员  唐正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