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174号之一
原告: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黎坚,董事长。
被告:泰州市靖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夏银初,经理。
被告:饶家贵,男,户籍地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诉泰州市靖鑫劳务有限公司、饶家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泰州市靖鑫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021民初1174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仇秀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丽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