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住林西县林西镇北街。负责人赵海新,行长。
被执行人:王玉民,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玉彬,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与王玉民、王玉彬、王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