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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恢229号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与吴言武、林军先、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吴言武,林军先,王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恢22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

负责人:王卫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炳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科员。

被执行人:吴言武,男,1951年12月30日生。

被执行人:林军先,男,1961年3月2日生。

被执行人:王东,男,1972年4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言武、林军先、王东银行存款13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迟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