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恢22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
负责人:王卫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炳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科员。
被执行人:吴言武,男,1951年12月30日生。
被执行人:林军先,男,1961年3月2日生。
被执行人:王东,男,1972年4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言武、林军先、王东银行存款13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迟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