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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3115号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国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国开,朱旺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11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局长。被执行人周国开,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朱旺弟,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国开、朱旺弟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5]第A09138-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行审24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征收人周国开、朱旺弟应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159276元,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款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征收人周国开、朱旺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国开、朱旺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国开、朱旺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共计95654.67元;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国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的房产一间(产权证号:03××48),查明被执行人朱旺弟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的房产一间(产权证号:60××45);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国开、朱旺弟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嗣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称,现因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申请暂不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592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晓娜执行员  高方宗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