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440号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张继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堂,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郭祥龙,男,现住龙港区。
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