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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7608号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与刘杨,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刘杨,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608号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35层。负责人罗礼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杨,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7-7。法定代表人骆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刘杨、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未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谯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