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515号
申请执行人:韩君杰。
被执行人:林意存。
被执行人:方亚蝶。关于韩君杰诉林意存、方亚蝶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舟岱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