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督32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润红,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罗敦才。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罗敦才发出(2016)川1024民督32号支付令。在本院向被申请人罗敦才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
审判员 尹华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