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550号原告李海涛,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龙,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生。被告蒋会彬,男,汉族,1990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韩长杰、宁艳东,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涛诉被告张成龙、蒋会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海涛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