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徐道铭,男。被执行人冯铁牛,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徐道铭申请冯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冯铁牛应支付申请人徐道铭案款6037.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03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冯铁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庐执字第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0一六年五年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