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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571号

徐道铭、冯铁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道铭,冯铁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徐道铭,男。被执行人冯铁牛,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徐道铭申请冯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冯铁牛应支付申请人徐道铭案款6037.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03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冯铁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庐执字第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0一六年五年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