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505号
原告:李海龙,农民。
被告:段卫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与被告段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保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胜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