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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恢50号

刘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仕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恢50号请执行人王素春,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谷埠街柳东供销社。被执行人刘仕林,男,1956年8月16日生,农民,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王素春申请执行刘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的(2007)江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素春于200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素春以被执行人刘仕林有部分履行能力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执行回款3697元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仕林在金融机构、车辆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江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咸治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