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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869号

候素梅与曾照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素梅,曾照金,何学兰,秦祥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候素梅被执行人曾照金被执行人何学兰被执行人秦祥坤申请执行人候素梅与被执行人曾照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聪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