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75号
原告:杨圣中,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世华,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圣中与被告唐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圣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圣中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秋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