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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许波与被执行人江苏矩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波,江苏矩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905号申请执行人许波,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江苏矩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本市中山北路217号龙吟广场1207室。法定代表人卢星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波与被执行人江苏矩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矩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工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矩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江苏钜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许波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于2016年11月1日前向许波还款二十万元;2017年4月1日前向许波还款十万元。此款汇至许波账户,户名:许波,账号:62×××88,开户行:民生银行河西支行;

二、如江苏钜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三十万元为基数按照2%/月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江苏钜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直接向许波支付;

四、案件执行费5843元,由江苏钜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16年11月1日前交给法院4000元,2017年4月1日前交给法院1843元,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账号:53×××91,开户行:中国银行定淮门支行。双方达成调解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已达成调解,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伟萍执 行 员  朱启荣执 行 员  韩先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夏颖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