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2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葛某诉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676147.88元以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