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19号
原告:张延军,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时忠静,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军诉被告时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军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延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兆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