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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719号

张延军诉时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延军,时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19号

原告:张延军,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时忠静,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军诉被告时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军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延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兆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