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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671-1号

吕翔、吕欣静、吕欣宇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翔,吕欣静,吕欣宇,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671-1号申请执行人吕翔,男,汉族,1978年7月2日生。被执行人吕欣静,女,汉族,2008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吕欣宇,男,汉族,2015年11月23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

负责人:余军民,组长。吕翔、吕欣静、吕欣宇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侵权一案,依据本院(2017)豫122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有款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横涧支行的存款61450元(账号:00000000697580942012),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6-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斌& # xB;

审 判 员 郭新波

代理

审判员 宋   延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垚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