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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提字第6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江西省鑫鑫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江西省鑫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硕弗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余定六,余定桃,罗小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提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

负责人:郭林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鑫鑫物资有限公司,住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余定六。

被执行人:江西硕弗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万慧琴。

被执行人:余定六,男,汉族,1960年6月2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余定桃,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罗小红,女,汉族,1964年11月2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西桃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省鑫鑫物资有限公司应偿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1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江西硕弗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余定六、余定桃、罗小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1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的申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因便于案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提级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桃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5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为1205.19万元及利息,尚欠1205.19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桃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国栋

审判长  姚 国

审判长  厉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