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635号原告郑某,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告甘某,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原告郑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