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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635号

郑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635号原告郑某,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告甘某,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原告郑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