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华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办事处西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刘金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朝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耀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厚旭霖,执行董事。
上诉人德州华海科贸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审查,上诉人的缓交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缓交诉讼费的规定,并向其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释明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按照通知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叶楠楠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