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林震萍,女,汉族,1952年12月14日出生,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何建东,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惠敏,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震萍与被执行人何建东、吴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涵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何建东、吴惠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何建东、吴惠敏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1月至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何建东有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于2016年3月15日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91号执行裁定]查封。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