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施志坤。被执行人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施志坤与被执行人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志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督促其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因本案执行内容为特定行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9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且执后,若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奕 鹏
代理
审判员 ��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