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322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尔德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287253-0。法定代表人金黄忠,总经理。被告佛山市博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玉龙园住宅区B139号地块9号铺,注册号:440602000187166。法定代表人石金霞。被告伍艾宣,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黄兴旺,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尔德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博超纺织有限公司、伍艾宣、黄兴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佛山市博超纺织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欧阳永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