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847-2号

董巧红与乔新建、荆柳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巧红,乔新建,荆柳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47-2号申请执行人董巧红,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新建,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柳绒,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关于董巧红与乔新建、荆柳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8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乔新建、荆柳绒所有的位于本市盐湖区高家垣中巷6号3单元1601号的房产。但被执行人乔新建、荆柳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乔新建、荆柳绒所有的位于本市盐湖区高家垣中巷6号3单元160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   田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