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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执262号

周春雨与陈铁豹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春雨,陈铁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周春雨,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陈铁豹,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郊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春雨申请执行陈铁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周春雨与被申请人陈铁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12执2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吉仲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