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周春雨,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陈铁豹,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郊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春雨申请执行陈铁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周春雨与被申请人陈铁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12执2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吉仲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