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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915号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宏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宏波,孙国红,高峰,冯至梅,左小旺,闵银伟,左其伟,许芝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宏波。被执行人孙国红。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冯至梅。被执行人左小旺。被执行人闵银伟。被执行人左其伟。被执行人许芝敏。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宏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聪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昕 来自